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6-08-31 14:48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建立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完善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有关制度,健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动员制度,完善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制度等。


围绕本次修订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国防动员法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国防动员法是规范国防动员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的重要法律。我国国防动员法是2010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升国防动员能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党中央对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作出决策部署。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要求“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修改完善国防动员法,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国防动员工作,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具体来讲,有3个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加快推进国防动员现代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行动。


二是完善国防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着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深入推进,近年来我国已修订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兵役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制定出台海警法、预备役人员法等。国防动员法的修改,有助于构建形成系统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国防法律制度体系。


三是推动新时代国防动员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保障。近年来,我国国防动员体制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军地有关部门职能职责。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健全完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细化明确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以及政府、军队的职能职责,科学规范组织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为新时代国防动员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记者:这次修订国防动员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


答:这次修订,对国防动员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主要涉及以下7个方面:


一是完善国防动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增加国防动员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以及实行国防动员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内容。


二是健全国防动员基础工作制度。对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和编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健全完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相关制度。


三是建立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由于“预备役人员”的规模范围发生了改变,将预备役人员储备与征召制度调整为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并对后备兵员的储备原则、形式和征召程序等作出规定。


四是完善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有关制度。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战略物资储备体系有关部署,对组织实施战略物资储备的主体、储备要求等作出规定。增加战略物资配送有关规定。完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制度。


五是健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动员制度。依法开展军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军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推进军品维修保障社会化。


六是完善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制度。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收、征用;因征收、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七是充实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制度。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依法承担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工作,有关军事机关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国防动员实施后的舆论宣传等作出规定。


记者:请展开介绍一下“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章节较原法有何调整变化?


答:根据兵役法、预备役人员法相关规定,预备役人员的条件、范围发生了改变,规模有较大幅度缩减,为保证国防动员后备力量充实,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将第五章章名由原来的“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修改为“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优化了后备兵员的储备原则。为顺应当前人口流动大的实际情况,及时掌握后备兵员的兵役信息变化等,新增“动态更新”的原则,明确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动态更新的原则储备所需的后备兵员,以确保战时精准高效征召。


二是规范了后备兵员的储备形式。为进一步衔接兵役法关于兵役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原法中“其他储备形式”作了细化,明确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进行兵役登记等形式储备;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后备兵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同时针对当前专业技术兵员已从通过行政区域储备向通过行业系统储备转变的实际,取消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的储备方式。


三是明晰了后备兵员的缓征条件。明确后备兵员有预备役人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经其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征召。预备役人员的征召依照预备役人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为何强调突出新兴领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答: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军事革命加速演进,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正逐步成为决定战争胜败的关键因素。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增加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比重”“大力发展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推进新域新质作战力量规模化、实战化、体系化发展”。


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专门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先进技术在国防动员中的应用,发展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力量”,顺应了现代战争演进趋势,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记者: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对组织和公民的国防动员权利义务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这次修订国防动员法,对参与国防动员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享有的权利方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总则部分新增“国家依法保障参加国防动员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内容,这其中的权益既包括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也包括因参加国防动员活动,而依法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


除了总则之外,“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等章节均对如何维护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了相应细化规定。


此外,考虑到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依法采取的国防动员特别措施对公民权利影响较大,法律中明确采取国防动员特别措施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同时,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对组织和公民的国防动员义务方面也进行了补充,重点是要求组织和公民履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战略物资配送、国防勤务等方面的义务。


记者:国防动员法修改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答:国防动员法修改主要遵循4个方面原则: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党对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把党中央关于国防动员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到法律条文中,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行动。


二是贯彻国防动员体制改革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军地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将实践检验成熟的相关改革举措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构建军地既各司其责又密切协同的国防动员新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防动员法实施以来,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对国防动员定义、基础工作制度、重点建设任务等进行修改完善,细化明确组织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是强化需求牵引。适应战争形态变化趋势,统筹制度建设、资源配置和力量运用,就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将经济和社会实力转化为国防实力,切实提升备战打仗的动员支撑能力。


记者:为确保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有效实施,有关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国防动员工作跨军地、跨领域、跨部门,牵涉面广、协调难度大,亟需提升法治化水平。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是推动国防动员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军地各级机关、各类组织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下一步,将重点抓好3个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采取多种形式对法律条文含义进行普及性宣传和深度解读,营造各有关方面了解国防动员、关心国防动员、支持国防动员、参与国防动员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抓好新修订国防动员法的贯彻执行,强化制度刚性和约束力,确保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各项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特别是要推动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带头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国防动员法的修改考虑和各项要求。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依据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推动军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制定或者修订本领域、本行业配套政策制度;各省(区、市)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法规政策,加快构建上下贯通、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新时代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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