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会议制度
作者: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17 15:22


为保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结合自治区人防办的工作实际,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研究决定涉及机关和全系统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人防(民防)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机关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考核、推荐、提名、任命、调动、奖惩干部。

三、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在征求党组成员以及有关科室(机关党委)负责人意见后确定,其内容和开会日期一般应提前1至2天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持有异议应提前提出。

四、党组会议讨论涉及党组成员亲属的议题,本人需要回避的,应主动要求回避。

五、党组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不搞临时动议;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六、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所通过的决议或决定。

七、如遇到新的情况改变原来决定、决议时,必须及时提请党组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党组成员碰头做出调整,并提交下次党组会议确认。

八、党组书记对党组会议决议的执行负总责,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及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党组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贯彻落实。

九、党组会议设专职秘书,负责记录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党组会议记录按照公文处理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党组会议同意,任何人不得传达、公布会议决定的内容;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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