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7 17:11
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984W/2024-00336 主题分类 国防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国动字〔2023〕341号
成文日期 2023-12-28 公文时效 2023年12月28日
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984W/2024-00336
主题分类 国防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国动字〔2023〕341号
成文日期
公文时效 2023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自治区人防办浏览次数:61  分享: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内国动字〔2023341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机关各处、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衔接配套,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实际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1228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防动员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国防动员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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