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试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事项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报建单位(个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国防动员领域营商环境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赤政数字〔2024〕14号)、《赤峰市政务服务容缺事项承诺办理实施方案》(赤职转办字〔2024〕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经办党组研究,决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优化创新人防行政审批办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申报材料繁杂、反复跑、耗时长等问题,有效促进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为建设主体提供更大的便利。
二、工作内容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事项告知承诺制试行“部分材料告知承诺”。申请人(单位)不能完整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需申请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做出相应承诺、其他材料正常提交后,我办直接审查、决定、办结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告知承诺以申请人(单位)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单位)应无纳入各类信用管理失信“黑名单”情形。申请人(单位)存在失信记录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我办暂不对其进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适用项目。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民用建筑。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办将强化责任担当和改革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助力我市建筑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竣工。
(二)加强监督检查。对告知承诺制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我办对申请人(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我办将撤回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单位)的相应责任。
(三)严肃失信惩戒。不履行告知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单位),我办将对相关信息报送至赤峰市社会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且该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服务;同时通报住建、档案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
1.赤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受理”清单
2.赤峰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告知承诺书
赤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告知承诺书2 .wps点在此下载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工程名称: 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建设地址:
£2.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工程名称: 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建设地址:
(二)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部门告知内容
按照《赤峰市政务服务容缺事项承诺办理实施方案》要求,赤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告知承诺制含义
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办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手续过程中,其核心要件齐全并作出承诺后,可采取先办理后补正的方式,由审批部门当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行政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或批文,有效促进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为建设主体提供更大的便利。
(三)适用范围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民用建筑。
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办理方式办理。
(四)具备条件
1.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告知书;
2.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
3.已签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五)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通过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提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项、第4项 、第5项
2.下列限期补齐材料,申请人应当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时准备齐全:
第2项、第3项、第6项、第7项、第8项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赤峰市工改平台)填报成功后下载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赤峰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告知承诺书》PDF扫描件和必须首次一并提交的材料后,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立即受理并推送至国动办窗口,由国动办窗口审核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国动办窗口协助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受理,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八)事中事后监管
作出审批决定后,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将告知承诺材料列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的必检内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交底记录》记录检查情况,并向审批部门书面反馈;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告知承诺制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于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限期整改合格后,予以通过;拒不整改及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报送至赤峰市社会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且该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服务;同时通报住建、档案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情节严重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十)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人防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经知晓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申报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不以虚假承诺申报;
(三)能够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时补正下列材料: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人防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五)签名(盖章)均系申请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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