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 埋设各种管道和修筑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需征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4)不准擅自改造、撤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撤除时, 需征人防部门批准, 撤除人防工程由折除单位予以补建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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